转债代码:113640 转债简称:苏利转债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12日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50万股
? 预留部分授予对象人数:9人
? 预留授予价格:5.12元/股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2025 6 12
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同意以 年 月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50万股,授予价格为5.1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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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4年7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7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6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12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50万股,剩余预留份额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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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人数: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人,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预留授予价格:5.1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66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2)预留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 数量的比例 | 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9人) | 30.50 | 32.11% | 0.17% | |
合计 | 30.50 | 32.11% | 0.17% |
2、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8、解除限售的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比例 不低于25%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比例 不低于22.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比例 不低于50%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长比例 不低于45%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 入(A) | A≥Am | X=1 |
An≤A<Am | X=A/Am | |
A<An | X=0 |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90% | 60% | 0 |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四)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拟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确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6月1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0.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审议当日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12日,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30.50万股限制性股票,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241.08万元(按照2025年6月12日收盘价预测算),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摊销总费用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30.50 | 241.08 | 75.69 | 131.59 | 33.80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利股份就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苏利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授予日)》;4、《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